日期:2018-07-16
京财税〔2018〕1364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委、科委、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联系人:陈欣;联系电话:88549070)